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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辩护词
2011-10-10 17:39:32 来源:
根据法律相关规定,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发太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,指派我担任的陈发太辩护人,经过详细翻阅案卷,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,对被告人陈发太犯盗窃罪不持异议,但根据本案事实,从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,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。理由如下:
1、陈发太构成自首,、陈发太悔罪态度明显
陈发太于2011年1月19日到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自首,被告人能向公、检、法机关坦白、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,始终没有拒绝、阻碍、抗拒、逃跑,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,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“自动投案”的规定。根据《刑法》67条相关规定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
2、陈发太系从犯,主观恶性较小
陈发太在整个事情过程中,始终被动的参与,听从于他人安排,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,是从犯。 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,应该从轻处罚。
3、陈发太家庭困难,
现有江油市八一乡东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,其家庭困难,在“五二二”特大地震中房屋被震毁,其供养伯父陈年文无劳动能力,且为残疾人,陈发太在我村居时遵纪守法,请有关机关领导对他减轻处理。
4、被告人是初犯、偶犯
被告人陈发太一贯表现较好,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,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盟人家的证明写到,在其店从事后厨工作期间,工作积极表现良好,和同事关系融洽。作为外陈发太来务工又失业人员,文化层次低,法制观念淡薄,为了谋生才不慎陷入到犯罪中。恳请对其建议量刑时适当考虑。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尊敬的公诉人,在我发言的最后,我代表被告人,代表他的老人和苦苦等待结婚的女友,真诚地请求你们,根据法律,根据事实,对本案从轻处理,判处被告人缓刑,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谢谢
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:李海江
2011年5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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