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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2013-01-19 10:01:51 来源:
民 事 起 诉 状
原告:郭燕军 男 汉族 1979年10月25日出生,住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安家堡乡第八屯村康富路24排8号 身份证号:132528197910252511 电话13811345618
被告: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地址: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路1号院2号1层101室 电话 95568
法定代表人:岳丹
案由:储蓄存款合同纠纷
诉讼请求:
一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5000元。
二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12年12月15日原告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大兴支行业务处存入人民币65000元,原告帐号为6226220181903872,后来原告用取钱时却发现钱于2012年12月17日被人取走(金额65000元)。
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容侵犯.私人合法的储蓄、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,事件发生后,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支付65000元,及利息5000元,要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脱,至今也没有给付。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诉至贵院,请判如所请。
此致
大兴区人民法院
原告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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